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9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14时许,金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小型轿车行驶至肥东县**镇**村**组处与费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客车相遇,双方因让路发生口角,引发打架,费某某随后报警。2019年2月13日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甲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9.0/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费某某、金某乙、金某丙、崔某某、卞某某证言;3.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政俊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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