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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925号

被告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乙,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5031983********,汉族,大学文化,江苏**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东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金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金某甲、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金某甲饮酒后驾驶苏A3****小型轿车,沿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汉江路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醉酒,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金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4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承诺书,工作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甲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化)字〔2020〕6660号《检验报告》; 

5.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视频光碟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班  玲

检察官助理:龚瑶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联系电话1809422****;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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