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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2********,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贵州省凯里市,现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19年12月7日2时许,被告人金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套牌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吴某某,从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出发,途经荔城区拱辰街道八二一北街红星美凯龙路段时,因前方范某某驾驶的吉A*****车辆变道而撞上该车尾部,造成吴某某受伤、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范某某随后报警,被告人金某甲被送往医院救治并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金某甲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88.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吴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经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范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金某甲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振雄

检察官助理:翁晓燕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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