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邳州市,住邳州市**镇**路**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金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金某甲醉酒驾驶苏C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邳州市奚仲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设路与奚仲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金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7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琳恒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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