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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金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曾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甲及金某乙等六人来到东城派出所接警大厅报警称金某乙之子金某丙私自拿走家中的银行卡取款7000元后不知去向,值班民警王某某向金某乙等人解释这种情况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后金某乙等人又要求民警帮忙查找金某丙的下落,值班民警通过公安专网查询金某丙行动轨迹时,金某乙拿出手机拍照,王某某依法警告金某乙派出所内不允许拍照和录像,让金某乙删除照片,金某乙拒不配合,后金某甲也拿出手机对现场进行录像,并辱骂警察“是狗屁,是披着警察的一张皮”,扬言要把事情闹大,王某某等人上前制止金某甲,金某甲用手抓、挖,用脚踢王某某等人,将王某某、石某某、汪某某打伤,后金某甲、金某乙被控制带到办案区接受调查。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石某某、汪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金某甲的户籍信息、东城派出所出具的处警经过、到案经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监控截图及涉案照片、关于犯罪嫌疑人金某甲违法犯罪的情况说明、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570号等书证;2.证人金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汪某某、石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2019】第1301、1302、13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和审讯视频光盘9张;7.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法职务,并致一名公安民警、两名公安协警轻微伤,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华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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