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1245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8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红旗区,现住新乡市红旗区**胡同**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24日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2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6日,被告人金某甲先后在新乡市科隆大道**校**邻**楼、新乡市**路**酒店**室、新乡市红旗区**村**巷**小区**号院开设赌场,雇佣炎某某、金某乙、吕某某、可某某、闫某某等人为赌场服务员,设置二张麻将机,组织贺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余万元。2020年6月6日,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民警对该棋牌室进行查处,共查获参赌人员14人,查获赌资95100元(公安机关已罚没),查扣金某甲违法所得47800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金某甲到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投案。2020年7月14日,炎某某、金某乙、吕某某、可某某、闫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共计20000元(公安机关已罚没)。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金某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场图、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罚没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炎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凡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甲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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