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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开设赌场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843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12月6日被执行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4月10日。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5月,被告人金某甲担任“阳光在线”百家乐境外赌场在境内的代理,利用本人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及其妻子刘某某的支付宝等方式接受下线洗码人、赌博人投注并进行赌资结算。其中,接受叶某甲投注111.6万余元、朱某某(已判决)投注45.6万余元、付某某投注21.5万元、叶某乙投注至少10万元、叶某丙投注5.97万元、王某某投注1万元左右,累计接受他人投注至少1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

2书证: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证明、认罪认罚材料、询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照片、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甲、朱某某、叶某乙、王某某、付某某、叶某丙、叶某丁、姚某某、郑某某、刘某某、金某乙、金某丙、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电子账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炳亮

检察官助理:金银珠

                                    2020年724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被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被告人金某甲被扣押的手机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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