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保证人:李某某,身份证号码:5101301974********);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邛崃市公安局依法补侦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曰I4时许,被害人徐某某与同村金某乙因土地纠纷问题发生争吵,徐某某随后骂了金某乙的堂兄弟宋某某,宋某某的亲兄弟被告人金某甲随即上前打了徐某某一耳光,然后又用脚把徐某某踢倒在地,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致残程度为九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及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因邻里纠纷,在争吵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怡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0021****。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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