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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故意伤害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汉族,大专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家住景德镇市陶瓷科技园农业分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陶瓷科技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陶瓷科技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南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下午13时左右,被告人金某甲骑电动车与李某某驾驶的汽车在洪源镇罗家村罗家小学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后金某甲打电话叫来其父母。金某甲的父亲金某乙到现场后踢了李某某一脚,随后又与在事故现场附近闻讯赶来的李某某的同事发生冲突。金某甲怕金某乙吃亏便上前将双方拖开,并打电话又叫来了几名亲属。不久公安民警和金某甲的亲属陆续赶到现场,但当民警询问事情缘由时双方又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金某甲捡起砖头向李某某同事的方向砸去,结果砸到被害人刘某某右脚脚趾,造成刘某某右脚脚趾第二、三、四趾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趾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金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双梅

检察官助理:郑梁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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