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926195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现住吴桥县**镇**村**号。2003年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吴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因被告人金某甲在沟沿上种的枣树影响到被害人金某乙种地采光,金某乙用刀砍掉了金某甲种的枣树树头。2019年10月9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金某甲前往金某乙家找其理论,后二人在大街上争吵并撕打在一起。在撕打过程中,金某甲将金某乙的右手中指末节部分咬掉。经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和河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金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河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金某甲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金某甲的户籍证明信、吴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王某某、金某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金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
检察官助理:王洪伟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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