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71********,满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5日16时许,在沧县**乡**路与**路交叉口附近,被告人金某甲与高某甲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斗,期间金某甲将高某甲打伤,致其右手第五掌骨基底、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高某甲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办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金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非法损伤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立坤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卷宗一册、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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