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社**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8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7至1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金某甲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了被害人朱某某的微信,两人通过微信聊天逐渐熟络,同年6月中旬朱某某将金某甲介绍给妹妹金某乙认识。
同年6月13日,金某甲在得知被害人朱某某想办理无息贷款后,金某甲便谎称其在贵阳市农业银行上班,可以帮助朱某某办理无息贷款,在取得朱某某的信任后,金某甲告诉朱某某需要交2000元作为保证金,同日下午18时许,朱某某在平坝区**大酒店内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金谋甲。
同年6月底,金某甲在得知被害人金某乙、康某某夫妇想办理无息贷款后,金某甲便谎称其在**市农业银行上班,可以帮助金某乙办理无息贷款,在取得金某乙的信任后,金某甲告诉金某乙需要交2000元作为保证金,同日下午16时许,金某乙在其位于平坝区**乡中寨组的家中给了金某甲现金2000元。
同年6月18日,朱某某因房屋拆迁事宜咨询金某甲是否能够找到关系帮忙,金某甲便谎称其姐夫在贵州省委上班能够帮忙,在取得朱某某的信任后,金某甲告诉朱某某需要15000元请人吃饭来办妥此事,同日下午朱某某在平坝区***酒店内将13000元的现金交给金某甲。
同年6月底,金某甲在得知朱某某想办理医师资格证,金某甲谎称其姐夫在省委上办能够帮助朱某某办理此证,同时需要2000元办妥此事,在取得朱某某的信任后,朱某某在平坝区***酒店内将2000元现金交给金某甲。
同年7月,金某乙、康某某因房屋拆迁的事宜找金某甲帮忙,金某甲谎称其姐夫在省委上班能够帮助金某乙夫妇,但需要6000元请人吃饭以办妥此事,在取得金某乙夫妇的信任后,同年7月2日金某乙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给金某甲。次日,金某甲谎称吃饭用了6600元,随即金某乙又将600元现金交给金某甲。
同年7月25日,金某甲在得知金某乙想找关系让其女儿进入大学读书,金某甲谎称其有同学在安顺学院招生办,能够帮助金某乙女儿进入安顺学院读书,在取得金某乙夫妇的信任后,康某某通过微信转账7400元给金某甲。
金某甲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均未帮助被害人办理任何事情,被害人发现无法联系到金某甲后报案。同年9月10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安顺市开发区水都会8105房间将金某甲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金某甲处扣押赃款8034元,现已分别发还被害人金某乙、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乙、康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婕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金某甲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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