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10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镇**村**号,住安徽省祁门县**路**宿舍**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金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山场上的杉树以每立方米380元工钱承包给本组村民汪某某砍伐运输,汪某某雇请本组村民金某乙、汪四中、金某丙等三名砍工将靠近**乡**村**组一侧属于被告人金某甲所有的山场林木全部采伐,同时还雇请叶某某牛工帮忙拖运至山场外侧水泥路能装车处,然后雇请胡某某的三轮车分批次装运至祁门县**木业加工厂陈某某处出售,出售价格为每立方米950元。为了便于造林,被告人金某甲叫自己的弟媳妇余某某帮忙找人将山场中遗留的阔叶树全部采伐,伐倒的阔叶树被村民用于烧炭,余下的杂灌及枝丫于2018年年初炼山烧毁,目前该块栽植杉树苗木,山场上林木长势较好。
2019年12月10日上午,在被告人金某甲及余某某在场情况下,平里镇林业站技术人员对被告人金某甲涉砍造林山场进行检量,2019年12月25日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被告人金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68.7362立方米,幼树130株。其中杉木蓄积为52.2288立方米,阔叶树为16.5074立方米。被告人金某甲在土名:“小坑荒山”山场砍伐的杉树按估算材积40立方米,出售价格为每立方米950元,总计得木材款38000元,扣除砍伐及运输费用每立方米380元,被告人金某甲实际牟取犯罪所得22800元,被祁门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
被告人金某甲于2019年12月8日,主动到祁山森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记录、自首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犯罪所得如何计算的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等;
2.证人金某甲、余某某、金某乙、汪某某、金某丙、陈某某、叶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某甲投案自首,认罪认罚,退清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业锋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1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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