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系德清县**镇** **村**小组组长,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德清县**镇** **村**号。2019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3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丁,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81********,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德清县**镇** 村号。2019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3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59********,汉族,文盲,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德清县**镇** 村号。2019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3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乙,曾用名阿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58********,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德清县**镇** 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56********,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德清县**镇** 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德清县**镇** 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曾用名胡某丙,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60********,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德清县**镇** 村4号。2019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德清县**镇** 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己,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德清县**镇** 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丁,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62********,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湖州市德清县**镇** 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丁、胡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胡某丁、金某乙、金某丙、胡某己、李某甲、胡某乙、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丁、胡某甲、金某乙、李某甲、金某丙、胡某乙、沈某某、胡某己、胡某丁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十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金某甲的辩护人叶振伟、陈斌律师、被告人金某丁的辩护人胡某某律师、被告人胡某甲的辩护人吴某某律师、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刘某某律师、被告人金某丙的辩护人何某某律师、被告人胡某乙的辩护人王 某某律师、被告人沈某某的辩护人姚某某律师、被告人胡某己的辩护人陈某某律师、被告人胡某丁的辩护人陈德祥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5年7月至2015年年底,被害人忻某某在本县**镇** 村*厂矿基堆土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丁、胡某甲以被忻某某抢走工程为由,并以阻拦施工相要挟,强行向忻某某索取人民币3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丁、胡某甲家属已自愿代为向被害人退清赃款。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6年年底,被告人金某甲结伙被告人金某丁、胡某甲、胡某丁、金某乙、金某丙、胡某己、李某甲、胡某乙、沈某某,利用其担任德清县**镇** 村小组组长的的职务便利,向忻某某索要人民币6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案发后,侦查机关已扣押相关涉案款项。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丁、金某乙、金某丙、胡某己、李某甲、胡某乙、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村各组小组长名单、调取证据清单、矿基堆土复垦合同、土方转运合同、德清县农村村民小组统一收据、现金缴款单、进账单、调取证据清单及**镇** 村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现状图、前科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施某甲、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夏某甲、胡某庚、范某某、夏某乙、倪某某、胡某辛、何某某、贾某某、施某某、施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丁、胡某甲、金某乙、李某甲、金某丙、胡某乙、沈某某、胡某己、胡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6.辨认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丁、胡某甲、金某乙、李某甲、金某丙、胡某乙、沈某某、胡某己、胡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丁、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丁、胡某甲还结伙金某乙、李某甲、金某丙、胡某乙、沈某某、胡某己、胡某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十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丁、胡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金某乙、李某甲、金某丙、胡某乙、沈某某、胡某己、胡某丁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丁、胡某甲一人犯二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金某甲在实施上述两起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金某丁、胡某甲、金某乙、李某甲、金某丙、胡某乙、沈某某、胡某己、胡某丁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胡某甲、金某乙、李某甲、金某丙、胡某乙、沈某某、胡某己、胡某丁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丁、胡某甲、金某乙、李某甲、金某丙、胡某乙、沈某某、胡某己、胡某丁自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赃款已退回或被侦查机关追回,结合各被告人行为及情节表现,提出量刑建议如下:
被告人金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金某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胡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金某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金某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胡某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胡某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胡某丁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丽洁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丁、胡某甲现羁押于本县看守所;被告人金某乙(联系方式:135***)、李某甲(联系方式:135***)、金某丙(联系方式:135***)、胡某乙(联系方式:137***)、沈某某(联系方式:138***)、胡某己(联系方式:138***)、胡某丁(联系方式:137***)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九册)及补充证据若干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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