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镇**街**号,现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遗弃罪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被告人金某甲在江陵县**镇**院工作期间与新进员工周某乙相识,在已经与被害人刘某某结成法定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与周某乙迅速发展成“情人”关系,并于次年诞下非婚生子周某甲。1996年,因“情人”关系被双方配偶发现,周某乙被调离普济镇**院。2014年2月,因与刘某某长期的家庭矛盾无法调和,金某甲抛弃妻子离家出走,先后在广州等地医院工作,并断绝了与家人的联系方式,随后开始与周某乙和周某甲共同生活。刘某某在金某甲出走后患病,并于2016年2月中风导致全身瘫痪。同年8月,金某甲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回江陵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时,得知刘某某患病消息但依然未予联系,并拒绝扶养。2019年2月,刘某某因病重于家中死亡。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金某甲经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胜利街派出所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结婚证、户口本、社保流水清单等物证和书证;2.证人金某丙、余某某、崔某某、金某丁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在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和具有扶养能力的前提下,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在明知被害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后仍拒绝抚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在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掌握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沁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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