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金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90********,汉族,高职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住**大道**养殖场**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由鄱阳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王某甲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告人金某甲的母亲朱某某死亡,案发后,王某甲被羁押于看守所。赔偿一事,由王某甲亲属与金某甲一方具体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王某甲亲属承诺在2019年12月3日之前赔偿朱某某安葬费10万元,之后王某甲亲属在2019年12月5日支付了5万元的安葬费,经再次协商,王某甲家属承诺次日到交警大队支付剩余5万元。12月6日上午,金某甲赶到交警大队时,未看到王某甲的家属,于是上午10时30分,金某甲与父亲金某乙、姑姑金某丙、金某丁,妹妹金某戊等一行人来到王某甲家,金某甲气愤之余,从大门旁边捡起一根木棍,在没有得到王某甲家人的同意下,擅自进入王某甲家中,使用木棍对王某甲家进行打砸,并在王某甲家大门喷涂:“撞死人,还逃跑,全死人,死大家”的字样。王某甲的妻子彭某某听闻后,赶到家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金某甲带走。
经鉴定,彭某某家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4368元。
事发后,金某甲与王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金某甲造成的损失王从王某甲赔偿朱某某的部分扣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鄱阳县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王某乙的陈述;3.证人郑某某、胡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金某甲赔偿了被害方损失,被害方表示谅解,矛盾已化解;且被害人存在过错,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铮
检察官助理:桂凝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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