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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林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性,居民身份证号2321301948********,朝鲜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现住吉林省珲春市**镇**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珲春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珲春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甲以食用为目的,在2019年11月末至2019年12月末期间,两次到珲春林业局敬信林场59林班18小班内使用猎套猎杀两只狍子,将两只狍子分别使用美工刀、尖刀肢解,用编织袋将狍子肉扛回家中食用。202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将其抓获。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被告人金某甲非法猎捕杀害的是偶蹄目鹿科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美工刀一把;(2)尖刀一把;(3)套子四个;(4)狍子肉十袋。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前科劣迹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乙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动植物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置图、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据、随案移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杀害两只狍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李长龙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吉林省珲春市**镇**村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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