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时间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3)。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甲为非法牟利,在无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及其他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前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北门市场及其他烟草销售店向微信名“大鹏”、“方某甲”、“陈某甲”、“Z周”、“KENNY”、“陈某乙”、“周某某(黄某甲)”、“仪”、“鲁”等人(身份不明,在逃)收购卷烟,后贩卖给微信名为“世昌茶业”、“方某甲”、“潇洒人生!!”、“丽荣”、“Rui”、“老细烟行”、“武”等人(身份不明,在逃)。其中,被告人金某甲贩卖双喜牌(1906)等品牌卷烟给“方某甲”的数额为人民币84862.5元,贩卖七匹狼牌(金典)、中华牌、利群牌、云烟牌、芙蓉王牌、双喜牌(莲香)等品牌卷烟给“潇洒人生!!”的数额为人民币245529元,贩卖双喜牌(莲香)、中华牌等品牌卷烟给“丽荣”的数额为人民币4900元,贩卖“特喜”牌卷烟给“世昌茶业”的数额为人民币7000元,贩卖金圣牌等品牌卷烟给“Rui”的数额为人民币8040元,贩卖牡丹牌、双喜牌(1906)等品牌卷烟给“武”的数额为人民币1768599元,贩卖卷烟给“老细商行”的数额为人民币718896元。
2019年7月1日9时许,被告人金某甲驾驶一辆粤VTA****号牌五菱厢式小货车从澄海中心市场出发前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北门市场收购双喜(硬世纪经典)卷烟50条、黄金叶(乐途)卷烟25条、七匹狼(软灰)卷烟35条、七匹狼(软红)卷烟23条、利群(软蓝)卷烟23条、利群(西子阳光)卷烟9条、利群(软长嘴)卷烟9条、利群(休闲)卷烟3条(以上卷烟价值共38660元)准备运至澄海区进行贩卖。当天在揭阳市榕城区北门市场偶遇同镇潘某某,将潘某某收购的210条七匹狼(红)卷烟(价值人民币31500元)转载其小货车上一起运回澄海区。
综上所述,被告人金某甲贩卖卷烟的数额共2837826.5元,尚未贩卖卷烟的数额为38660元。
2019年7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金某甲驾驶五菱厢式小货车运载上述卷烟至澄海区澄华街道冠山兴华路老戏院前被我局联合澄海区烟草专卖局抓获,上述卷烟(价值人民币70160元)及作案工具小货车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查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材料;
2、证人潘某某、金某某、许某某、方某乙、周某某、陈某乙、林某某、蔡某某的证言材料;
3、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站出具的《鉴定书》;
4、现场照片和《现场检验报告书》;
5、扣押清单;
6、抓获经过;
7、户籍材料;
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及其他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多次非法买卖香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文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案件侦查卷宗二册(另页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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