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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163号

被告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诸暨市**镇**村**号。2019年3月27日因寻衅滋事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金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杭州人”、“宁波人”(均另案处理)等处购入危险化学品“笑气”(即一氧化二氮)后通过朋友介绍等方式将上述“笑气”加价销售给胡某某、王某某、赵某甲等人予以非法获利。目前查明,其销售数额为11万元左右,从中非法获利2.9万元左右。

经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中国上海测试中心鉴定,被告人金某甲销售的“笑气”均为一氧化二氮。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金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赵某甲、陶某某、赵某乙、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

5.鉴定意见: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金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 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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