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运输毒品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绰号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1614,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因吸食毒品,2007年4月2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区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0年1月4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7月27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9月2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8时许,被告人金某从张家界市永定区火车西站出发乘坐火车C8021到长沙,再坐高铁G551到湖南郴州市,在郴州市里从廖某某(男,刑拘在逃,电话号码:13975778***)手中以每克900元的价格购买了50克海洛因,共花费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金某购买到毒品海洛因后,当天乘坐火车C8019返回张家界,22时许被告人金某下火车后在张家界市永定区火车西站停车场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所穿的内裤里查获海洛因疑似物2包,经称重,净重49.844克。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现场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融湘江银行卡1张、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3张、OPPO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金某乘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通话记录、农业银行卡流水、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检查笔录及金某现场照片、毒品现场提取、扣押及封存笔录、毒品称量、取样封存笔录附毒品称重、取样照片、毒品拆封送检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 视听资料:称重视频、银行取款视频、金某微信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49.844克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琦

检察官助理:欧治群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涉案财物移送清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