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金*,男性,1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6197*********,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罗雄街道******,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16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罗平县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罗平县罗雄街道*村的金*有枪。罗平县公安局罗雄派出所接到举报后,于2019年5月5日21时许,在金*家住房一楼一间堆粮食的房间中,查获被告人金*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1支。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金*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金*的供述与辩解;4. 扣押笔录及照片等;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金*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金*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华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金*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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