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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柳月等六人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等二罪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1〕77号 

  被告人金柳月,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室。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附**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室。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深川,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24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还房****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20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2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乡**村**组**号,住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0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区**镇**村**队**号,住甘肃省庆阳市**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柳月、金某某等6人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金柳月收买、出售14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包括银行卡、U盾、银行卡及U盾密码、办卡人的电话卡、身份证号码),被告人金某某收买、出售5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被告人许深川收买、出售10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被告人黄某某收买、出售2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被告人许某某收买、出售7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被告人金柳月以人民币1000元每套的价格收购许深川的农业银行1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后出售给他人。

2.2019年11月,被告人金柳月以人民币1000元每套的价格收购许深川的农业银行的1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后出售给他人。

3.2020年2月,被告人许深川以人民币1000元每套的价格收购黄某某的建设银行等银行的4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收购余某某的建设银行等银行的4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后出售给他人。

4.2020年9月,被告人许深川、黄某某共谋通过倒卖收购银行卡及配套资料获利,二被告人以人民币800元每套的价格收购郑某某的建设银行的1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陈某某的农业银行1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后以1000元每套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金柳月。被告人金柳月收购上述2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后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金某某,被告人金某某将上述2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出售给他人。

5.2020年10月底至11月初,被告人许某某以200元每套的价格收购刘某某、高某某、刘某乙、唐某某的建设银行等银行的7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后以2500元每套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金柳月。被告人金柳月收购上述7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后出售给他人。

6.2020年10月底至11月初,被告人金某某以3000元每套的价格收购杨某某的中国银行等银行的3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后以3500元每套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金柳月。被告人金柳月收购上述3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后出售给他人。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1.2020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许深川收买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建设银行等银行的4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出售给许深川,非法获利3700元。被告人黄某某出售的尾号分别为9177、2974、2827、9638的4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该4张银行卡的流水金额达220万余元,其中包含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关某某等人转入的72800元。

2.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许某某收买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建设银行的1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出售给许某某,非法获利200元。被告人刘某某出售的尾号为1896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该银行卡的流水金额达1607236元,其中包含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戴某某转入的20000元。

被告人金柳月、金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许深川于2020年10月1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于2020年12月3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截图、支付宝截图、银行账户信息查询、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梅某某、陈某某、杨某某、余某某、高某某、唐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柳月、金某某、许深川、黄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手机聊天内容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柳月、金某某、许深川、黄某某、许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柳月、金某某、许深川、黄某某、许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中被告人金柳月、金某某、许深川、许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柳月、金某某、许深川、黄某某、许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柳月、金某某、许深川、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柳月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深川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胡乙小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柳月、金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深川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66********;被告人许某某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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