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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毅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86号

被告人金毅女,195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625221957********,汉族,大专文化,退休,住南京市鼓楼区**村**号。被告人金毅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毅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金毅为偿还个人债务,编造其开办的培训机构需向受伤学生赔偿、其母亲患重病需抢救等虚假理由,虚构其有房屋出售用于还款等虚假事实,向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借款,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给付的钱款人民币共计136万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给付的钱款人民币共计3.5万元。被告人金毅在向被害人杨某某还款人民币32.62万元后,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要求被告人金毅归还欠款,被告人金毅推脱,至今未还款。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金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毅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毅认罪认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迟晨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毅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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