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金永立,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经兰考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永立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晚23时许,被告人金永立因故与妻子郭某某发生矛盾,酒后产生用液化气罐炸死妻子郭某某的想法。其便从自家厨房内拆掉正常使用的液化气罐,驾驶电动车前往兰考县城关乡刘林村其岳父郭振杠家,将液化气罐放在其妻子郭某某所居住的房屋后墙边,点燃液化气罐后骑电动车逃离现场。郭某某听到墙外响声后将父亲郭某某叫起,郭振杠关闭燃烧的液化气罐后报警。
被告人金永立于2020年4月17日在家中被民警传唤到公安机关,到案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通话记录、谅解书等;2.证人郭某某、袁某某、李某某证实煤气罐点燃后被扑灭的事实;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实金永立在房屋后放置煤气罐点燃后被扑灭的事实;4.被告人金永立对点燃煤气罐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金永立对案发现场及煤气罐的辨认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永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永立使用点燃煤气罐的方法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永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金永立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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