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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浩然、王冯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_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王冯(曾用名王峰),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41989********,汉族,研究生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冯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7月29日转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浩然,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51989********,汉族,大学文化,社区工作者,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堡**号)。被告人金浩然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金浩然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61992********,汉族,大专文化,石家庄**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院**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桂阳县**街道**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街道**社区居委会**路**号)。被告人侯某某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3年8月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7月26日被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当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51986********,汉族,专科文化,**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村**幢**单元**室。被告人俞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街道**花园**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崔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罚款500元。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021993********,汉族,本科文化,湖南省**院**,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院**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大道**号)。被告人童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童某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小区**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巷**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21991********,汉族,本科文化,大连**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被告人高某甲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01041994********,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公寓**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被告人李某甲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7月23日被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徐州**学院**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村)。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徐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单元****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4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居委会********号。被告人黄某乙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903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陕西**电子有限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号)。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冯、金浩然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胡某某、侯某某、方某某、俞某某、崔某某、童某某、林某某、高某甲、李某甲、陆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朱某某、李某乙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冯先后和余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金浩然等人结伙,通过网络采用邮寄的手段从美国贩卖大麻油、大麻叶及含有大麻成分的糖果、饼干等物品至国内,共计作案100余起,贩卖大麻油合计100余克、大麻叶合计200余克。

201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胡某某、侯某某、方某某、俞某某、崔某某、童某某、林某某、高某甲、李某甲、陆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朱某某、李某乙等人在明知被告人王冯、金浩然等卖家从境外向国内销售大麻油、大麻叶及大麻制品等物品的情况下,仍进行购买,将上述物品从境外通过寄递等方式走私至国内,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购买约3克大麻叶。

2.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含有约0.5克大麻油的大麻烟弹、约2克大麻叶及含有大麻成分的糖果、饼干等物品。

3.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购买含有约3克大麻油的大麻烟弹及含有约13克大麻油的大麻胶囊等物品。

4.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方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含有约0.5克大麻油的大麻烟弹、约2克大麻叶及含有大麻成分的糖果、饼干等物品。

5.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黄某乙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约5克大麻叶。

6.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黄某甲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购买含有约2克大麻油的大麻烟弹、约10克大麻叶。

7.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陆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购买约10.27克大麻叶。

8.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方某某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购买约10克大麻叶。

9.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购买含有约1克大麻油的大麻烟弹及电池等物品。

10.2019年7月1日,被告人黄某乙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购买约10克大麻叶。

11.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购买含有约2克大麻油的大麻烟弹及电池。

12.2019年7月3日,被告人俞某某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购买含有约2克大麻油的大麻烟弹及电池等物品。

13.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高某甲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购买3板含有大麻成分的糖果。

14.2019年7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购买含有约3克大麻油的大麻烟弹及2盒含有大麻成分的糖果。

15.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侯某某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购买3板含有大麻成分的糖果。

16.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童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购买约5克含有大麻成分的粉末。

17.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崔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购买约5克大麻叶。

18.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李某乙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含有约0.65克大麻油的大麻烟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冯、金浩然、方某某、林某某、朱某某、李某乙、李某甲、高某甲、俞某某、黄某甲、陆某某、胡某某、侯某某、童某某、崔某某、黄某乙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冯、金浩然、方某某、林某某、朱某某、李某乙、李某甲、高某甲、俞某某、黄某甲、陆某某、胡某某、侯某某、童某某、崔某某、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冯、金浩然结伙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朱某某走私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侯某某、俞某某、崔某某、童某某、林某某、高某甲、李某甲、陆某某、李某乙走私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冯、金浩然共同故意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权威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冯、金浩然、胡某某、侯某某、方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朱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被告人俞某某、崔某某、童某某、林某某、高某甲、李某甲、陆某某、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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