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9489号
被告人金浪,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8********,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街道**路**号**栋**号。因运输毒品、盗窃,于2000年11月10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于2004年3月2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吸毒,2008年2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盗窃,于2009年1月27日、2009年4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因吸毒,于2010年7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于2010年11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3月4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金浪来到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办事处**村**路**号,利用拖把柄通过窗户窃取房内的钥匙,再利用该钥匙打开卷帘门,进入明某某、刘某某居住的出租房,在二楼房间内盗窃明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和刘某某的两部OPPO手机。经认定,明某某被盗的VIVO手机价值265元,刘某某被盗的一部OPPO手机价值100元。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金浪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浪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金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磊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浪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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