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5750号
被告人金海强,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9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海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金海强来至南昌县**乡**村**自然村,通过攀爬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李某某等人发现并被控制住。随后李某某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金海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 被害人李某某、熊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金海强的供述与辩解;
4. 李某某、熊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海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海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海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金海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金海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超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海强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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