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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涛、蒋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金涛,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楼**号。被告人金涛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3月23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7年7月3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3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辉,江苏颂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雯,江苏陈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涛、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涛、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涛、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金涛、蒋某某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金涛伙同被告人蒋某某在昆山市锦溪镇长云村八五一村道东侧的河道内的一条船上开设赌场,组织多人以“筒子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金涛系赌场老板,被告人蒋某某提供赌船给金涛开设赌场,并安排赌船及岸上望风人员、安排接送车及接送赌客的司机,被告人金涛每场给被告人蒋某某3500元费用。

2019年8月28日晚,民警在该赌船上查获赌资168400元,参赌人员50余名,当日抽头渔利3000元。

被告人金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蒋某某主动至昆山市公安局兵希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手机等(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

3.证人郭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金涛、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涛、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涛伙同被告人蒋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涛、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金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涛、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晨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金涛、蒋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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