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1〕624号
被告人金灯平,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9********,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赌博于2013年3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五佰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灯平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部分
2020年5月份下旬开始,被告人金灯平伙同王某某(已判刑)等人在乐清市**街道**车站后面山上开设赌场,召集人员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至2020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累计抽取头薪至少5万元,赌博人员至少200人次。其中,时某某、林某某(均已判刑)受雇佣为赌场望风,徐某某受雇佣为赌场接送赌博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邹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连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灯平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王某某、赵某某、林某某、时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吴某某、邹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连某某的辨认笔录,同案人员王某某、赵某某、林某某、时某某、徐某某的辨认笔录。
(二)传播淫秽物品部分
2020年5月份,被告人金灯平通过其手机微信将62部疑似淫秽物品视频发给倪某某。2020年6月19日,经乐清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其中58部视频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疑似淫秽物品保管单、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灯平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通知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证人倪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光盘及数据。
(三)共同证据部分
1.书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灯平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灯平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的影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灯平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金灯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晓福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金灯平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判决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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