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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礼永、葛某某等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013号

  被告人金礼永,绰号小牛,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街**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7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作证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逮捕。经台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葛某某,曾用名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礼永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葛某某、叶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制造枪支事实

2019年上半年,杨某甲(另案处理)在假释考验期间内在台州市椒江区组织人员非法制造枪支。被告人金礼永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为其帮忙购买螺丝、寻找木料等帮助行为。2019年6月,杨某甲通过陈某甲将其非法制造的1支枪出售他人。2019年9月5日晚,公安机关查获了上述非法制造、买卖的枪支1支。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等;

2、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照片、情况说明等;

3、证人董某某、王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金礼永的供述和辩解,同案杨某甲、杨某乙、陈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枪弹鉴定书、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二、非法狩猎事实

被告人金礼永、葛某某、叶某某与郑某甲、凌某某、郑某丙、郑某乙、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多次在禁猎期使用非法持有的枪支、热成像仪,驾驶车辆在临海市、黄岩区等地进行非法狩猎。其中,郑某甲负责开枪,被告人金礼永、葛某某和郑某乙负责用热成像仪寻找猎物,被告人叶某某和凌某某负责开车,陈某乙帮忙搬运猎物。具体如下:

2018年9月19日夜,被告人金礼永、叶某某在临海市某山边使用热成像仪寻找到猎物,尚未使用枪支时猎物已逃跑。

2019年7月26日夜,被告人金礼永、葛某某、叶某某与郑某甲、凌某某等人在临海市大田街道某山上,使用郑某甲的枪支非法狩猎,猎获七八斤重野猪一只。

2019年8月24日夜,被告人金礼永、葛某某、叶某某与郑某甲、陈某乙、郑某乙在临海市小芝镇某山上,使用郑某甲的枪支非法狩猎,未猎获猎物。

2019年8月29日夜,被告人金礼永、葛某某与郑某甲等人在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某山上,使用郑某甲的枪支非法狩猎,未猎获猎物。

另查明: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金礼永使用枪支非法狩猎4次,猎获猎物4只左右。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金礼永、葛某某、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通告、行车轨迹、天网监控截图、扣押清单等;

2. 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3. 被告人金礼永、葛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郑某甲、凌某某、郑某乙、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 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礼永、葛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礼永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仍提供帮助;与人结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叶某某与人结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礼永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金礼永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礼永、葛某某、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礼永在非法制造枪支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海

检察官助理:倪秋燕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金礼永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葛某某、叶某某现于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581234****、1345663****)。

2.电子卷宗光盘一张、卷外材料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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