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金福亮,曾用名金亮,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92********,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7日被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6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9年11月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福亮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金福亮因不满被害人王某某与自己分手并与刘某某交往,2019年11月7日上午,金福亮在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欧奇摩尔购物中心”购买一把菜刀,于当日下午13时许驾驶一辆轿车来到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王某某家找王某某,其发现王某某和刘某某二人正一起回王某某的家,遂将车开到二人前面,从其驾驶的轿车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并下车走向王某某、刘某某二人,王某某见状上前对金福亮进行劝阻,金福亮先将王某某摔倒在地,在王某某起身后,金福亮手持菜刀对王某某头部进行砍杀,王某某转身躲避,金福亮又用菜刀砍了王某某背部一刀,并持刀继续追砍王某某,在**镇**村**组尹某某家一楼一房间时金福亮追上王某某,并将王某某按压在该房间内堆放的粮食口袋上,持菜刀从王某某背后对其继续砍杀,造成王某某头部、颈部、手臂部、肩部等多处受伤。后金福亮被现场群众制止并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当日17时许,金福亮到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桑枣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福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福亮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金福亮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金福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梅
检察官助理:张靖悦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金福亮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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