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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红宝诈骗、合同诈骗案)_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金红宝,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社区**号。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红宝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合同诈骗部分

2018年10月,被告人金红宝以义乌市****有限公司名义与苏州****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签订销售80只3M6800防毒全面罩的购销合同。后被告人金红宝发货10只假冒防护面罩,骗取该公司货款人民币328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

2020年1月,被告人金红宝以义乌市****有限公司名义与上海*******有限公司签订销售7套3M6800防毒全面罩和1台MSA气体检测仪的购销合同。后被告人金红宝仅发货2套3M6800防毒全面罩,骗取该公司货款5570元。

2.诈骗部分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金红宝在明知自己无法对外提供大批量口罩、防护服、额温枪等防护物资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金红宝先后添加被害人赵某某、苏某某、孙某某、丁某某、燕某甲、陈某某、李某某等人为微信好友,谎称其有全面罩防毒面具、口罩、额温枪等现货,以收取“货款”名义从赵某某处骗得200000元,从被害人苏某某处骗得3700元,从孙某某处骗得930元,从丁某某处骗得12000元,从燕某甲处骗得19000元,从陈某某处骗得30000元,从李某某处骗得4800元。后被告人金红宝均未安排发货,也未寻找货源,并通过向被害人发送虚假快递单号、谎称口罩被政府拦截等方式继续欺瞒被害人。被告人金红宝在到案前已向被害人赵某某退款110000元。

2020年3月1日,被告人金红宝在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金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丁某某、赵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金红宝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红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红宝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红宝一人犯数罪;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琤琤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金红宝(18758******)现被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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