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金腊屯,别名金刚,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2********,景颇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腊屯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腊屯以毒品折抵工钱的方式,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11时许、2020年4月24日15时许、2020年4月25日11时许、2020年4月25日14时许,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后山的树林处向帮助其砍柴的排某某零星贩卖毒品四次,每次提供2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和10元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给排某某吸食;于2020年4月26日11时许,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金某某家向帮助其编织鸡圈的排某某贩卖2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和10元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一次;于2020年4月26日21时许,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金某某家向帮助其编织鸡圈的排某某贩卖2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和20元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一次。
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金腊屯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金某某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所在房间凳子上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内用肥皂盒和透明塑料袋装黄色粉末状海洛因一盒(经称量,净重3.5克);从其所在房间凳子上查获黑色华为直板触屏手机一部(电话号码:1520885****);从其所在房间的一个黑色挎包内查获人民币91元(10元面值6张,5元面值3张,1元面值16张);从其所在房间凳子上查获外用透明塑料袋包裹内用透明塑料瓶装黄色粉末状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19.19克;从其所在房间凳子上查获外用透明塑料袋包裹内用白色塑料瓶装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一瓶,经称量,净重9.82克;从被告人金腊屯左边裤包查获人民币600元(100元面值4张,50元面值1张,20元面值2张,10元面值11张)。现场共查获被告人金腊屯持有的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9.19克,海洛因13.32克;同时,民警从现场查获吸毒人员排某某,当场从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金某某家中桌子上查获外用透明塑料瓶装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1克)和外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红色皮剂状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净重0.12克),经查系被告人金腊屯案发当晚提供给排某某吸食剩下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腊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现
检察官助理:陆江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金腊屯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卷宗2册,光碟6张。
_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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