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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色力贩卖毒品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301号

被告人金色力,英文名:NWAKWUDO KINGSLEY TOCHUKWU,,1985年****日出生,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A0653****,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经院批准,于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色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金色力于2019年3月6日23时3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地区东三环过街天桥下,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女,35岁,北京市人)出售透明塑料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经鉴定,检出海洛因)一包(净重9.997克)。

被告人金色力被当场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现场从被告人金色力身上起获黄棕色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球状毒品可疑物(经鉴定,检出海洛因)一包(净重10.0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毒品及毒资照片;2.书证:送检流程表、现场检测报告书;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2人的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2019DP**号《检验报告》等3份;5.视听资料:现场交易、抓获被告人等监控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色力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牟取私利,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9年71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诺基亚牌蓝色直板移动电话机1部、三星牌金色移动电话机1部、PHILIPS牌黑色直板移动电话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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