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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将勇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案,偏某某非法运输爆炸物案)_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木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金某将勇,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69********,藏族,文盲,农民,无职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住木里县水洛乡******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储存枪支、爆炸物罪,经木里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木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木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木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偏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78********,藏族,文盲,农民,无职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住木里县水洛乡两******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储存枪支、爆炸物罪,经木里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木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木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木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木里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将勇、偏某某涉嫌犯有非法储存枪支、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冬天(具体时间不详),犯罪嫌疑人金某将勇和偏某某一同去卡尔牧场三队杀牦牛,因二人牵去的马走散,牛杀了就去尔则找马。二人一边一个去找,金某将勇在一个山洞里找到一编织口袋,口袋内装有两支枪和部分炸药及少量雷管、铅弹和用来套野生动物的钢丝套,金某将勇将捡到的编织袋及袋内的东西一起拿到偏某某面前,并告知偏某某,偏某某打开编织袋看后与金某将勇共同将捡到的东西运到卡尔牧场三队金某将勇的商店内存放。2020年3月10日10时30分许, 木里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联合木里县自然资源局、木里县水洛乡人民政府整治巴布沟非法采矿时,在木里县卡尔牧场三队恰朗多吉自然保护区一窝棚内发现疑似枪支两支、疑似火雷管14发、疑似火雷管引线14根、13发电雷管及4.98公斤疑似炸药。本案中被告人金某将勇系主犯,偏某某系从犯。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金某将勇、偏某某向水洛派出所投案自首,对非法储存、运输爆炸物品、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次某某、扎某某、撒某某、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将勇、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对枪支和炸药的鉴定以及对炸药的爆炸试验及爆炸的视频资料;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将勇、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将勇无视国家法律,将捡到的枪支和爆炸物存放于自己商店内,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所存放的枪支和爆炸物均达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128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数罪并罚,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偏某某在明知是爆炸物的情况下还帮助金某将勇将炸药从尔则运输至卡尔牧场三队金某某某商店内存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二被告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彦

检察官助理:史彝伍呷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将勇、偏某某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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