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金路,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无,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1976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1979年10月27日改判为4年;1981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87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3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1年7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6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7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9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2000元,201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金路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东部百货商城四楼“**”店内,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之机,窃得陈某某放在桌上的华为mate3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849元。作案后,被告人将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2. 2019年1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金路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华邦女子饰品广场三楼“**”店内,趁被害人万某某不备之机,窃得万某某放在收银台处的挎包1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7元。破案后,追回部分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万某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金路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路曾因犯罪被判刑教育,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金路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立群
书 记 员:范 丹
2020年5月20日
附:
1. 案卷4宗;起诉书8份。
2. 被告人金路现押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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