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三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金金,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金涉嫌合同诈骗、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被告人金金在鹿城区新城“***”茶室等地,虚构承接鹿城区“**佳苑”小区内22套房屋装修工程项目并以需要资金为由,让被害人姜某某、王某甲各投资人民币(下同)25万元,被害人姜某某、王某甲分别将投资款2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到被告人金金的建设银行账户内,被告人金金随即将上述投资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期间,被告人金金为赢得被害人信任,拍摄并在微信群内上上传了该小区内他人装修的视频给被害人姜某某、王某甲,并多次借故拒绝带被害人到装修现场查看,后被害人姜某某、王某甲发现被骗而提出退还投资款。截至2020年1月,被告人金金陆续退还被害人王某甲25万元、退还被害人姜某某15.4万元。
2.2019年6月,被告人金金应被害人黄某甲请托帮忙兑换新加坡元,被告人金金谎称有朋友在新加坡可以帮忙兑换,并将自己实际使用的微信号(微信号w******,昵称“美言”)冒充新加坡朋友的微信号推荐给黄某甲。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金金通过上述微信号与被害人黄某甲多次联系,并赢得被害人黄某甲信任后,被害人黄某甲将38万元转账到被告人金金的建设银行账户以转交给在新加坡的朋友兑换新加坡元,再转交给被害人黄某甲在新加坡的女儿。被告人金金收取上述款项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日常开销等。后因兑换的新加坡元迟迟未交付给被害人黄某甲女儿,被告人金金在被害人黄某甲追问下,通过微信称已还款给被害人黄某甲,并发送了一张伪造的50万元转账记录图片给被害人黄某甲,后被识破。直到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金金才通过银行转账归还黄某甲10万元。
3.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金金在鹿城区**锦园**幢***室“**酒庄”里,向叶某某(系被害人黄某乙的表妹)谎称认识教育局领导且能解决被害人黄某乙的儿子转学就读温州**高级中学事宜,同时提出需要20万元用于打点关系。叶某某经与被害人黄某乙商议后,同意先付15万元,事成之后再付5万元。当天,被害人黄某乙通过叶某某银行转账5万元给金金,次日又转账10万元给被告人金金,被告人金金将收取的上述15万元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为赢得被害人黄某乙及叶某某信任,被告人金金通过微信谎称已经请有关领导帮忙,且入学没有问题,但实际上没有请托找关系,被害人黄某乙的儿子也未能入学温州**高级中学。期间,被害人黄某乙发现被骗,而要求被告人金金退还15万元,被告人金金多次找借口拖延,直到2019年10月才退还黄某乙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截图、常住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薛某某、周某某、金某某、叶某某、王某乙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王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金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询问录像,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金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凡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金金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3.随案移送询问笔录贰份、接受证据清单壹份及光盘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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