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8〕838号
被告人金铁钢,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261983********,朝鲜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山东省平度市人,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区**路**号楼**号**单元**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铁钢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到2018年4月份,被告人金铁钢为骗取他人财物,在网上利用微信发布虚假化妆品及保健品买卖信息,骗取多名被害人向其打款,在骗得货款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采用上述方式,被告人金铁钢共诈骗他人财物368654元。具体犯罪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7日,李某某分四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金铁钢汇款购买化妆品,共计被诈骗现金13625元。
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26日,徐某某分三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金铁钢汇款购买化妆品,共计被诈骗现金5420元。
2018年4月20日,汪莉敏分两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金铁钢汇款购买保健品,共计被诈骗现金4800元。
2018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11日,吉某某分八次通过危险支付宝向金铁钢汇款购买保健、化妆品,共计被诈骗现金22039元。
2018年3月15日,杨某某分两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金铁钢汇款购买保健、化妆品,共计被诈骗现金21390元。
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2月14日,管某某分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金铁钢汇款购买保健、化妆品,共计被诈骗现金80950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3日,曲某某犯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金铁钢汇款购买保健、化妆品,共计被诈骗现金98320元。
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5日,王某某分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金铁钢汇款购买保健品、化妆品,共计被诈骗现金40000元。
2018年4月20日,潘某某分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金铁钢汇款购买保健、化妆品,共计被诈骗现金7400元。
2017年10月5日至2018年2月10日,郭某某分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金铁钢汇款,共计被诈骗现金50000元。
2018年3月10日,唐某某分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金铁钢汇款购买保健、化妆品,共计被诈骗现金8660元。
2018年5月14日,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民警在平度市**区**路和**路路口附近一门头房内将金铁钢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金铁钢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铁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36865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昆仑
检察员:刘 琴
2018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金铁钢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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