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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锋云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309号

被告人金锋云,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被告人金锋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9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8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金锋云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由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锋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金锋云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金锋云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舜湖西路康定平价药房**楼**室,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放于该宿舍内的价值人民币6174元的“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

归案后,被告人金锋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金锋云赔偿了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释证明、收条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锋云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涉案财物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金锋云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锋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锋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锋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锋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庄  晶

                                    2020年10月19日

附:

1. 被告人金锋云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联系电话181844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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