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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锋盗窃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住****花园小区**。曾于2008年8月7日因盗窃被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12月10日因盗窃罪被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5月1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金锋于2019年12月9日9时至14时窜至榆树市**乡**村**组曹某某家中,溜门进去屋内,使用自带螺丝刀撬开柜内抽屉,盗走现金18000元。

2、被告人金锋于2020年3月29日8时至13时窜至榆树市**镇**村**组王某某家中,使用自带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入屋内,在东屋抽屉柜里盗走1000元人民币,一个黄金戒指(波浪形花纹),两个银手镯(带有星星图案),三块手表(一块女士白色名爵、一块黄色电子手表、一块男士电子手表),一条珍珠项链(白色)。

3、被告人金锋于2020年3月29日7时至11时窜至榆树市**镇**村**组刘某甲家中,使用自带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入屋内,在东屋立柜里盗走现金900元、金项链一条(圆形柱子)。

4、被告人金锋于2020年3月29日7时30分至12时窜至榆树市**镇**村**组朱某甲家中, 使用自带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去屋内,盗走现金9000元(85张面值100元、其余时零钱)。

5、被告人金锋于2020年4月2日10时至11时窜至榆树市**镇**村**组张某甲家中,使用自带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去屋内,在东屋炕柜里盗走现金18000元和黄金首饰(一个20克黄金戒指、一个小黄金截止、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工艺品、一对黄金耳环),在西屋盗走现金1000多元。

6、被告人金锋于2020年4月2日9时至12时窜至榆树市**镇**村**组刘某乙家中,使用自带螺丝刀划开挡着门的塑料布,拽坏门插进入屋内,在东屋盗走现金2000元(20张一百面值的)。

7、被告人金锋于2020年4月2日8时30分至11时窜至榆树市**镇**村**组付某甲家中,使用自带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去屋内,没有盗走财物。

8、被告人金锋于2020年4月2日8时30分至11时窜至榆树市**镇**村**组季某某家中,使用自带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去屋内,在东屋衣柜内盗走现金1600元(15张100,其余零钱)。

9被告人金锋于2020年4月10日8时至10时窜至舒兰市**乡**村**组徐某某家中,使用自带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去屋内,在东屋炕柜里盗走现金9725元。

10被告人金锋于2020年4月10日13时至15时窜至舒兰市**镇**村**组邢某某家中,使用自带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去屋内,没有盗走财物。

11被告人金锋于2020年4月10日12时至16时窜至舒兰市**镇**村**组李某甲家中,使用自带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去屋内,在西屋桌子下面的纸盒内盗走现金2000余元。

12、被告人金锋于2020年4月16日12时至13时窜至舒兰市**镇**村**组李某乙家中,使用自带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去屋内,盗走现金约10000元(面值100元)、一个金项链、一个金戒指、一个项链吊坠。

13、被告人金锋于2020年4月16日12时至14时窜至舒兰市**镇**村姜某某家中,使用自带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去屋内,没有盗走财物。

14、被告人金锋于2020年4月16日14时至16时窜至舒兰市**镇**村**组张某乙家中,使用自带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去屋内,在西屋北墙上挂着的黑色包内盗走现金2200元。

15、被告人金锋于2020年4月18日8时至12时窜至榆树市**镇**村**组马某某家中,使用自带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去屋内,在东屋盗走两条项链(净版一粗一细)、两对金耳环(环状)、一个金滚运猪和两千多现金,在西屋盗走三千多硬币,经价格鉴定,被盗金饰共计价值人民币16222元。

16、被告人金锋于2020年4月18日8时至10时窜至榆树市**镇**村**组朱某乙家中,使用自带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去屋内,在东屋内盗走两条金项链(一条折了/一条带有桃型吊坠)、一对金耳环(带有小圆球)、170多元现金,经价格鉴定,被盗金饰价值人民币7915元。

17、被告人金锋于2020年4月18日14时许窜至榆树市**镇**村**组杨某某家中,使用自带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去屋内,在东屋立柜钱包内盗走现金3500元。

18、被告人金锋于2020年4月18日14时许窜至榆树市**镇**村**组姚某某家中,使用自带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去屋内,在客厅西侧立柜下面盗走现金2800元。

19、被告人金锋于2020年4月2日6时30分至11时窜至榆树市**镇**村**组付某乙家中,使用自带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入屋内,没有盗走财物。

20、被告人金锋于2020年3月29日8时至时窜至榆树市**镇**村**屯**组崔某某家中,使用自带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去屋内,没有盗走财物。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杜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金锋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锋多次入室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峰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金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徐 洲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金锋现羁押在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贰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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