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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风光盗窃、抢夺等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金风光,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南省柘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镇**村**组**号,无固定住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风光涉嫌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9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金风光在本市门头沟区惠泽家园北面山坡被害人林某某家菜地门口,趁林某某给菜浇水之机,将林放在菜地门口的一个手袋窃走,袋内装有华为荣耀20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300余元、身份证、公交卡、钥匙等财物。被盗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赃款均已挥霍。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北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被盗物品照片、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风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录像、讯问录像。

二、抢夺罪

2019年10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金风光在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西山楼附近山上,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陈佩戴的足金项链拽下,逃走。同年10月3日,被告人金风光将该项链卖给个体首饰店经营者夏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5300元,赃款已挥霍。经价格评估,被抢项链价值人民币6675.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金银饰品收购置换登记表、北京京客隆耐斯宝首饰专用票、吊坠照片、微信转账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仇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风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录像、讯问录像。

三、抢劫罪

2019年10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金风光在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西山楼附近山路,以勒脖颈、摔倒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佩戴的足金项链抢走并导致张某某左颈部皮肤划伤。同日,被告人金风光将该项链以人民币2400元卖给养母吴某某,后吴到门头沟国泰百货梦金园专柜以旧换新。同年10月28日民警到梦金园专柜扣押了该项链,同年12月2日将项链发还被害人张某某。经鉴定,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价格评估,被抢项链价值人民币6658.54元。

2019年10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金风光在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蓝色伊洛”网吧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SIM卡、现金;2.书证:受案登记表、北京六六福珠宝销售专用票、和田玉证书、国泰百货梦金园专柜质量保证单、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公交卡记录、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霍某某、夏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风光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录像、雨润发超市监控录像、国泰百货监控录像、讯问录像;9.其他证明材料:户籍材料、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风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风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风光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风光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金风光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未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其抢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对其抢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如

检察官助理:项萌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金风光现被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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