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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钏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四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钏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区**镇**村,住德宏州瑞丽市**镇**社**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钏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钏某某驾驶云NS****的货车从瑞丽口岸运输了一批报关货物到了缅甸南坎下完货后,驾驶车辆前往南坎其岳父家中,将缅甸人廖某某(未到案)让其运输到瑞丽德龙珠宝城的玉石手镯、玉石珠子和玉石挂件等货物装上其驾驶的云NS****的货车的后排处,并用坐垫进行遮盖。之后钏某某驾驶装有玉石的货车从缅甸南坎到中国丙冒口岸,并从瑞丽市弄岛丙冒通道拉运玉石走私入境至瑞丽,在通过弄岛丙冒通道时,被瑞丽海关值班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该批货物有玉石手镯、戒面、戒圈、挂件、银托戒指、项链、手链共计2739件。经鉴定和计核,钏某某走私拉运入境的2739件玉石的市场价格为956090元人民币,涉嫌偷逃税款为229898.9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劲辉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

1.《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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