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世伦,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饭店**楼**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街道**组**号)。因吸毒和赌博,于2019年4月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世伦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9时许,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大足区东关转盘处附近将被告人钟世伦抓获,民警在钟世伦身上以及其租借的渝D3****的车辆上搜查出毒品疑似物9小袋和2小瓶。经扣押、提取、称量,共计净重99 .88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现场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有海洛因成分和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肖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世伦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鉴定文书;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世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世伦非法持有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99 .8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世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世伦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宏
附:
1.被告人钟世伦现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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