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钟世江,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威宁彝回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同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2018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996月25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202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世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月1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10月23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钟世江通过陌陌网络以“李莉”自称邀约被害李某某做鲜花生意,并在陌陌聊天中相互认识,同月14日,李某某邀请钟世江到澄江游玩,并驾驶云******号长安牌轿车拉着钟世江到建设银行,通过ATM机取现金19800元,后当着李莉的面将19800元现金放入车辆收纳箱内,随后两人同车返回呈贡大学城。车停新天地步行街后,二人分别下车,李某某便到理发店理发,钟世江借故买衣服后离开,然后,李某某理完发回到车上发现收纳箱内19800元现金不见了,经多次联系钟世江无果后报警。钟世江于2020年7月16日被抓获归案,从其身上缴获现金2478.1元。钟世江对盗窃车上现金28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现金、唐某某、李某某提交的银行流水、交易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户口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唐某某二人的陈述;4.被告人钟世江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世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世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钟世江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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