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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东芸诈骗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钟东芸,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工人员,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东芸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东芸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至7月19日期间,被告人钟东芸为筹钱偿还债务,遂向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虚构有中国移动话费充值优惠活动,谎称充值70元、72元不等可得100元话费,并以履行部分充值到账的方式来取得黄某某和李某某的信任。黄某某和李某某信以为真并认为可以从中赚取差价利润就各自发朋友圈找客户,然后将客户的充值款项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钟东芸,并将客户需要充值的手机号码通过微信发送给钟东芸。2020年7月14日起,被告人钟东芸便不再履行充值。期间,被告人钟东芸共骗取黄某某397500元、李某某419000元,合共人民币816500元,后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案发后,被告人钟东芸于2020年8月4日主动到佛冈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支付宝转账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钟东芸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东芸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合共人民币816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东芸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被告人钟东芸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美娥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含录音录像卷一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电子证据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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