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丽娜、刘明达合同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诉刑诉〔2019〕632号

被告人钟丽娜,女,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4月9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明达(曾用名刘子豪),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97********,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4月9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丽娜、刘明达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10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11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4日、9月19日、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注册成立哈尔滨市******公司,2015年5月,被告人钟丽娜应聘为销售总监,2016年6月,被告人刘明达应聘为销售人员。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哈尔滨市********公司运营“微信小程序”项目,由公司员工通过网上搜索等手段获取商家信息,邀约商家参加其公司举办的推广销售“微信小程序”会议,谎称会议指导单位为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及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现场由王微聘请的讲师冒充“腾讯内部人员”进行虚假宣传,虚构该程序系“腾讯授权的有能力为商户提供微信支付接入、交易、小程序开发、营销等全生态链服务的第三方开发者”的软件,编造现场认证能够申请专项政策扶持基金人民币16,000元,指使公司内部人员在会议现场冒充商家签单营造“热销”氛围,承诺为客户制作小程序,包括制作界面、完成在线交易等功能,诱骗被害人签订合同并支付钱款。在运营“微信小程序”项目期间,钟丽娜系销售总监,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招聘、培训等全面工作,并按照公司销售小程序总销售额百分之一获取提成,刘明达系销售经理,负责团队管理、销售及客户维护等工作,并按照其负责团队小程序总销售额百分之一获取提成。钟丽娜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牟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11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684,000元,其中,刘明达及其带领的团队骗取3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33,100元。

被告人钟丽娜于2019年3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明达于2019年3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小程序生成平台合作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收据、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高某某、黄某某、崔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牟某某、李桂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

4.同案犯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钟丽娜、刘明达供述和辩解;

6.黑龙江天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丽娜、刘明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清媛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钟丽娜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明达现羁押于道里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