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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伟东抢劫、赌博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新检公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钟伟东,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工人,住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巷**号。2019年5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伟东涉嫌赌博罪、抢劫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罪

1、被告人钟伟东伙同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甲、邹某某、谭某某(均已判刑)、吴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于2017年12月20日,在我区**街道**村一鱼塘边由谭某某提供的棚屋处,组织多人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9800元。

2、被告人钟伟东伙同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甲、邹某某、谭某某、吴某某经密谋后,于2017年12月23日,在谭某某提供的上述棚屋处,组织多人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1000元。

3、被告人钟伟东伙同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甲、邹某某、谭某某、吴某某经密谋后,于2018年1月5日,在谭某某提供的上述棚屋处,组织多人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8000元。

4、被告人钟伟东伙同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邹某某、谭某某、吴某某经密谋后,于2018年1月9日,在谭某某提供的上述棚屋处,组织多人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0000元。

计被告人钟伟东抽头渔利数额共约人民币48800元。

(二)抢劫罪

2018年1月9日晚,被告人钟伟东伙同陈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聚众赌博时,以被害人何某某在赌博中“出千”为由,通知蒲某某、梁某某(均已判刑)到场。后因被害人何某某否认“出千”,被告人钟伟东及蒲某某、梁某某等人对被害人何某某、黄某乙进行殴打。此后,被告人钟伟东及蒲某某、梁某某强行将被害人何某某、黄某乙押上由蒲某某驾驶的粤J****8号牌小型汽车,并开车前往我区**街道**路段。期间,被告人钟伟东及蒲某某、梁某某在车上采取言语恐吓等手段强迫被害人何某某承认在赌博中“出千”。到达会城石涧路段后,被告人钟伟东及陈某某以被害人何某某“出千”为由,向其索要财物,被害人何某某被迫将现金人民币14000元交出。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何某某、黄某乙的陈述;

2、被告人钟伟东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陈某某、李某甲、邹某某、蒲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伟东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又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私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和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伟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子清

2020年2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随送;

3、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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