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钟伟江,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广州市黄埔区**小学教师、报账员,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钟伟江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钟伟江利用其担任广州市黄埔区**小学(以下简称:**小学)报账员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虚增教职工非统发工资发放金额、伪造非统发工资发放表等手段,将该学校账户内资金据为己有,侵吞款项共计人民币l221708.15元。
二、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钟伟江利用其担任**小学报账员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伪造奖金签收表、工资发放表等手段,将该学校账户内资金据为已有,侵吞款项共计人民币62100元。
2019年9月和10月,被告人钟伟江两次向**小学的广州银行账户退回人民币64162.O2元,后在被广州市黄埔区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又主动向**小学退回赃款人民币36500元。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钟伟江主动向广州市黄埔区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2020年9月23日、25日,被告人钟伟江的家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共计1183146.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伟江的供述;2.证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 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伟江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2013年至2020年期间**小学非统发工资报销凭证及村经费报销凭证、银行流水等书证;4.《2013年1月至2020年8月钟伟江涉嫌贪污广州市黄埔区**小学经费专项审计报告》;5.立案决定书;6.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伟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伟江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伟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伟江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秋明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钟伟江现羁押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7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材料》1份。
6.本案扣押被告人钟伟江家属代为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183146.13元,暂存于广州市黄埔区监察委员会,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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