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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伟雄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Z122号 

被告人钟伟雄,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村**号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2008年10月17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3月8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伟雄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伟雄分别在2020年6月4日、6月7日、6月22日、6月24日共四次在海丰县**镇**村的家中利用矿泉水瓶及软吸管自制吸毒工具“冰壶”容留林某某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7月2日17时许,海丰县公安局赤坑派出所在海丰县**镇**村附近抓获被告人钟伟雄,现场缴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被告人钟伟雄及吸毒人员林某某二人经尿检显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扣押、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伟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伟雄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伟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伟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伟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共4次,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钟伟雄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伟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学秋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伟雄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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