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钟伟,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户籍所在地荆门市东宝区**路**号,住荆门市掇刀区**村**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8月、2016年8月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分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9年12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伟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钟伟从湖北省荆门市到荆州市荆州区**路**号找蔡某某(另案处理)购得毒品5包后,乘坐出租车返回荆门,在荆州中高速入口处被民警查获,当场从钟伟身上搜缴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2020年1月8日,民警在钟伟位于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大道家中搜缴其藏匿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包和2颗、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4包。经鉴定,上述被搜缴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241.21克。
被告人钟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物证毒品(照片);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钟伟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称重、取样等笔录;7.有关照片;8.审讯、抓获、称重等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伟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爱蓉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钟伟现羁押于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附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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